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526执450号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祥;王名稳;王建生;张素博;囤京才;张瑞堂;盛尚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6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官道南路**。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海祥,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王名稳,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王建生,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张素博,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囤京才,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张瑞堂,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

被执行人:盛尚玉,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祥、王名稳、王建生、张素博、囤京才、张瑞堂、盛尚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1526执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良军

审判员  唐同彬

审判员  郑华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丰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