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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106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蒋红秋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蒋红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12号 被执行人蒋红秋,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川成证执字第199号公证文书,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申请执行蒋红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蒋红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西南冶金测绘队15栋2单元7层13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克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