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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执317号

董传彬、马小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0-20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传彬;马小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执317号

申请执行人:董传彬,男,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马小立,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传彬与被执行人马小立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2执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孙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