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604执226号之一

章立锋、卢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立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执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章立锋,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卢春雷,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4民初5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立锋与被执行人卢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45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卢春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卢春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卢春雷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卢春雷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章立锋,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百成

审判员  黄 丹

审判员  金 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杜亚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