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1740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83773134XT。
负责人:万海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毅,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扬,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菱,女,198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本院在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与李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菱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菱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淑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唐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