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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刑初85号

管洪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管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35刑初8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洪明,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云检刑诉﹝201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洪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管洪明驾驶小型轿车由云阳县初三中向云中方向行驶。17时03分,该车行至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大道帝豪国际门前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陈某某相撞,次日,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管洪明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月3日,经云阳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管洪明与陈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管洪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从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已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洪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洪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管洪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洪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管洪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诗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唐 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