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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1执保303号

阳早扬、周杰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阳早扬;周杰灿;周杰林;刘杰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保303号申请执行人阳早扬,女,194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证件号码432522194707061882。申请执行人周杰灿,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证件号码432522198812111851。申请执行人周杰林,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证件号码43252219690509190X。被执行人刘杰前,地址邵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峰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1财保47号,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刘杰前驾驶的车牌号为湘E×××**小型汽车一辆。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二、扣押期限为1月。需要续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秋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谭鹤

书记员谭鹤(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