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321民初1584号

李楹红与杨洪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楹红;杨洪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1民初1584号

原告:李楹红,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杨洪艳,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楹红与被告杨洪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楹红自愿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楹红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楹红负担。

审判员  杨学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罗银

书记员王梦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