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浙行辖1号
原告:潘春香,女,汉族,1934年7月29日出生,住永嘉县人,现住温州市。
被告:永嘉县大若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燕大若岩镇府大若村。
法定代表人:徐文渊,镇长。
原告潘春香诉被告永嘉县大若岩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潘春香系永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故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还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亲属,遂逐级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原告的子女系温州市中级人员法院及永嘉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为公正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吕舸南
审判员 蔡 焱
审判员 滕灵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许赛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