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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2执2429号

王兆娟、淄博淄川晶一建筑材料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兆娟;淄博淄川晶一建筑材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执2429号

申请执行人:王兆娟,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淄博淄川晶一建筑材料厂,住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马素科,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兆娟与被执行淄博淄川晶一建筑材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淄川晶一建筑材料厂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兆娟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兆娟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执24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辉

审判员 孙启福

审判员 李 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高 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