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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7财保4号

李韧与越野一族体育赛事(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韧;越野一族体育赛事(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财保4号

申请人:李韧,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

申请人:越野一族体育赛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辛华,总经理。申请人李韧于2019年3月6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越野一族体育赛事(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等同于30500元的财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韧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越野一族体育赛事(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等同于305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25元,由申请人李韧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吴海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薛沛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