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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322民初383号

原告刘爽诉被告王励元、王丽娜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爽;王励元;王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322民初383号原告刘爽。委托代理人李月琴。被告王励元。被告王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爽诉被告王励元、王丽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爽负担。

审判员  王惠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雪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