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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3民初7056号

齐立萍与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立萍;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303民初7056号

原告:齐立萍,女,198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研,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7号甲7。

法定代表人:王洪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枝,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立萍与被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立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和王科研、被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立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76133.23元(以1042921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办理交房手续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其中至起诉之日止为76133.2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1042921的价格购买了被告的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恒大帝景2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一套。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违约逾期未交房,理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 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在约定的时间向原告通知交房,因为原告与案外人存在借款争议,案外人有权要求被告不向原告交房。但原告早已将房屋破锁入住。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2016年8月30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双方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已付房款1042921元的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被告以存在案外人向原告主张权利等客观因素为由进行抗辩,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经查明,原告已经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缴纳水电费,其已经实际入住涉案房屋。

本院认为,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也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交房手续,属于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已经通过自行开锁的方式实际入住,违约期间实为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自2016年12月1日原告实际入住并接受物业管理之后期间,应视为双方已经完成了房屋实际交接。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违约金以104292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3个月,得出9517元。同时,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完全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以达到产权转移登记的目的的主张,被告不得以其他客观原因作为拒办的理由,除非有司法协助等方面原因。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在9517元范围内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向齐立萍交付坐落于淄博市张店区恒大帝景2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的全部交接工作,并支付给齐立萍逾期交房违约金9517元; 二、驳回齐立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齐立萍负担1490元,由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忠

人民陪审员  窦会芹

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