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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81执793号

彭湘纯、胡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湘纯;胡杰;左平;胡焕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81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彭湘纯。被执行人胡杰。被执行人左平。被执行人胡焕兴。本院在执行彭湘纯与胡杰、左平、胡焕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湘纯对胡杰名下欧蓝德小型汽车(湘A×××**)申请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杰名下欧蓝德小型汽车(湘A×××**)。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左 凯

审判员 刘志清

审判员 沈威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彭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