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81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彭湘纯。被执行人胡杰。被执行人左平。被执行人胡焕兴。本院在执行彭湘纯与胡杰、左平、胡焕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湘纯对胡杰名下欧蓝德小型汽车(湘A×××**)申请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杰名下欧蓝德小型汽车(湘A×××**)。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左 凯
审判员 刘志清
审判员 沈威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彭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