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3执227号之三
申请人:李贤武,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
被执行人:杜路桃,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
被执行人:何喜美,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绥阳县。
被执行人:杜德亮,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3民初25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杜德亮应偿还申请人李贤武借款5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67.00元;被执行人杜路桃、何喜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杜德亮、杜路桃、何喜美未按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贤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德亮、杜路桃、何喜美仍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路桃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81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世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