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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202执158号

河池市金城江区伟昌铝材总代理、蒙荣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池市金城江区伟昌铝材总代理;蒙荣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0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伟昌铝材总代理。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东路**鸿宇国际建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451291L60900820B。 经营者:靳先彬,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蒙荣论,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环江县。 河池市金城江区伟昌铝材总代理与蒙荣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8)桂1202民初3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荣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伟昌铝材总代理于2019年元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蒙荣论向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伟昌铝材总代理支付货款15691元及滞纳金15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蒙荣论与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伟昌铝材总代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伟昌铝材总代理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递交国终结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强制执行的必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伟昌铝材总代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韦宝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韦德思

书 记 员 陆 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