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1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负责人李世果。被执行人张玉梅,女,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住郑州市惠济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张玉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6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张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租金2000元及滞纳金100元(租金暂计至2018年1月,之后租金按3000元/月计算至被告张玉梅实际还车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张玉梅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解除;
三、被告张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豫A×××**车辆一台返还给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负担126.5元,被告张玉梅负担158元。张玉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9年1月31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张玉梅名下有豫A×××**号车、豫A×××**号车,但本院并未实际控制,本案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暂无发现有其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3、查封被执行人张玉梅所有的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66号院2号楼1层夹层A0××号房产(产权证号:09××**),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4、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郑州公积金,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记录;5、本院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6、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31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