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宁0106民初950号

宁夏正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正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赵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宁0106民初950号

原告:宁夏正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江再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赵磊,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宁夏正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源公司)与被告赵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德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553.1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就被告欠原告道砖款及案件诉讼费55553.10元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以上欠款由被告分12个月向原告偿还,具体的还款计划为: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每月25日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3000元。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期间,每月25日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6259元,且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如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足额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剩余全部欠款。还款协议达成后,被告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原告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赵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在原告处购买道砖。2018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还款协议,载明:现就乙方欠甲方道砖款54966.1元及法院诉讼费587元,合计55553.10元达成如下协议:乙方从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每月25日必须还款3000元;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10月25日,每月还款6259元;有一个月未按日期、金额还款,甲方有权追缴乙方全部欠款。甲方代理人:菅建华,乙方:赵磊。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涉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通过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该按照承诺履行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款项55553.1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正德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款项55553.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桂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袁红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文书日期}

书记员袁红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