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178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77212117。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被执行人:徐丽萍,女,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12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0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丽萍银行存款人民币8.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