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赣0983民初950号 原告朱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艾雪珍,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7248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2018年2月4日、2018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总金额为157248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款项的借条。后被告经营亏损,原告要求被告只要偿还借款本金即可,但被告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陈某某欠原告朱某的借款157248元整,同意在2019年3月31日前全部还清。原告朱某亦表示同意。 二、如果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陈某某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则原告朱某可要求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陈某某承担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的利息,同时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45元减半收取1722.5元,由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某某汽运有限公司、陈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刘明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黄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