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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5民初504号

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吴振明、朱成伟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吴振明;朱成伟;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5民初504号

申请人: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310国道以南、朝阳渠以东、鹿楼村以西。

法定代表人:徐怀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吴振明,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

申请人:朱成伟,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

申请人: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15号16幢2单元6层1117号。

法定代表人:康波,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振明、朱成伟、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公信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振明、朱成伟、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徐州经济开发区三环北路东延南侧,长安大道西侧的徐土国用(2012)第31152号工业用地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吴振明、朱成伟、河南徐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徐州经济开发区延南侧,长安大道西侧的徐土国用(2012)第31152号工业用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薛 梅

人民陪审员 杨 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良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