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4民初151号
原告:重庆明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清都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J32U3B。
法定代表人:刘自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孟桀,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公明,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先乐,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明果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果公司)与被告陈公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明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定作货款61018元,并从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明果公司是家具的生产和定作商,自2018年5月起,原告向被告设立的大竹米屋装饰设计中心供应定作家具并负责安装,现被告欠原告定作款61018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吴鹏系重庆米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米屋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陈公明系该公司的财务经理(陈公明又于2018年6月7日成立“大竹米屋装饰设计中心”,该设计中心于2018年12月21日注销)。吴鹏从原告处定购家具是履行重庆米屋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与原告建立定作合同关系的是重庆米屋公司,而不是被告陈公明或者大竹米屋装饰设计中心,被告陈公明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明果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德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潘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