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6民初1693号
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复兴路隆春里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宋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锁珍,该公司职员。
被告:崔素芬,住天津市红桥区。
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书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谢敏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