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2956号
原告:合肥宏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常青镇卫岗村北头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55977M。
被告: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 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创业大厦A幢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02T9Y。 本院审理原告合肥宏浩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宏浩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宏浩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莫警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