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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民初2263号

顺河区斌斌食品销售部与河南润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顺河区斌斌食品销售部;河南润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2263号

原告:顺河区斌斌食品销售部,经营场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曹门关中街**。经营者:汤本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男,该销售部员工。

被告:河南润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东郑东商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孟庆波。

原告顺河区斌斌食品销售部与被告河南润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顺河区斌斌食品销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373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9月,被告公司采购“宋俊伟”与原告联系业务,并自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由原告送货到被告仓库,总价款11373元,被告公司陈龙在2018年4月19日通过支付宝结算5000元,2018年5月21日通过孟安邦结算2000元,剩余尾款4373元未结算,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引起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被告河南润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还款项,但提交证据收货单及收条复印件显示收货人主体为开封豫便利,原告不能证明开封豫便利与河南瑞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同一主体,原告起诉被告河南润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顺河区斌斌食品销售部的起诉。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顺河区斌斌食品销售部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朕

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

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靖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