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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3民初17号

枣庄市合泰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市合泰水处理有限公司;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民初17号

原告:枣庄市合泰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博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797300069D。

法定代表人:李伶俐,职务:经理。

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枣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31793168。

法定代表人:岑杰英。 原告枣庄市合泰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枣庄市合泰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倪玉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