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民初17号
原告:枣庄市合泰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博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797300069D。
法定代表人:李伶俐,职务:经理。
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枣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31793168。
法定代表人:岑杰英。 原告枣庄市合泰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远通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枣庄市合泰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倪玉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