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民申870号

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申8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西路浙江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凡,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女,1966年9月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山,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洋,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芬,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国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泰宇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李国山并未向泰宇公司支付过任何购房款。泰宇公司与李国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给其开具了收据的原因,是因为泰宇公司与李国山父亲李某1是故交,才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李国山至今没有交过一分钱的房款。二审法院庭审中李国山及其代理人李某1均承认没有交付购房款,原审法院认为李国山支付了全部的房款,但李国山并没有向法庭提供缴纳房款的依据。原审法院判令泰宇公司退还2389748元的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且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泰宇公司与李国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国山支付购房款,而后泰宇公司待房屋建成验收后将房屋交付于李国山,但合同签订后,李国山未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泰宇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予交付房屋。(三)一审法院认为泰宇公司的行为已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错误。泰宇公司与李国山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经告知李国山因借款将预出售的房屋作为抵押网签给他人,但在还款时可以赎回,李国山表示同意购买。因此,不存在泰宇公司隐瞒此节事实之说。(四)李国山及其代理人李某1原审庭审中陈述,李国山并没有直接向泰宇公司支付购房款,李国山所称的购房款是泰宇公司向李某1的借款转化而成的购房款,原审法院未对泰宇公司与李某1之间是否存在借款进行审查,直接认定李国山缴纳了购房款,明显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泰宇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另提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属程序违法,且超审限审理;一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李国山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李国山父亲李某1于2014年10月16日与泰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金泰明都商品房15套,共计价款400万元。同日,李某1向泰宇公司会计李某2账户转款384万元购房款,2015年1月20日转款20万元,合计404万元。后李某1与泰宇公司协商,退掉所购买的15套房屋,改由李国山购买金泰明都207号、210号、305号、306号住宅4套、114号商铺一套,共计价款2389748元,李国山与泰宇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泰宇公司从404万元中扣付购房款2389748元,泰宇公司按每套房屋的合同价给李国山出具了收款收据。李国山购买的五套房屋,付清全部房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二)泰宇公司把案涉房屋卖给他人后,又与李国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泰宇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李国山主张用其父亲李某1对泰宇公司的债权抵付购房款,原审期间,李国山提交了泰宇公司与李国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泰宇公司为李国山出具的收取购房款收据等证据。泰宇公司否认李国山支付购房款,但对其出具的收款收据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泰宇公司称与李国山签订购房合同时已经告知该房屋作为抵押网签给他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案系二审判决生效的案件,关于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违法、超审限的主张,不属于申请再审审查范围。泰宇公司提出一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阜阳市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庆霞

审判员  朱道林

审判员  袁玉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宋一

书记员宋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