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13民初10285号之一
原告:无锡锡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开发区高凯路**。
法定代表人:朱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涛(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常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欧风花园24-306
法定代表人:潘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瑷(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
原告无锡锡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常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无锡锡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锡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锡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47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467元,由无锡锡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顾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瑜
书 记 员 邹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