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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82执2327号之一

王建法、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法;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82执2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法,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邵建国。申请执行人王建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482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汝州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存款87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孙洪涛

审判员  兰晓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鹏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