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722财保37号

赵国、王小霞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赵国;王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37号

申请人:赵国,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

申请人:王小霞,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北县。 申请人赵国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小霞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以王强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张北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小霞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王强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张北县,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赵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小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