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511号
原告:蒋中华,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曹县,系菏泽市牡丹区朱景超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兵,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树学调味品经营部,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银田农贸市场**。经营者:祝树学,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祝树学,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中华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树学调味品经营部、祝树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中华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树学调味品经营部、祝树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中华撤回对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树学调味品经营部、祝树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中华负担。
审判员 吴延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董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