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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民初511号

蒋中华与菏泽市牡丹区树学调味品经营部、祝树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蒋中华;菏泽市牡丹区树学调味品经营部;祝树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民初511号

原告:蒋中华,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曹县,系菏泽市牡丹区朱景超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兵,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树学调味品经营部,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银田农贸市场**。经营者:祝树学,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祝树学,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中华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树学调味品经营部、祝树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中华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树学调味品经营部、祝树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中华撤回对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树学调味品经营部、祝树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中华负担。

审判员  吴延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董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