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3执1862号
申请执行人:陶郁,男,1975年10月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陶院霞,女,1981年9月生,汉族,住当涂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郁与被执行人陶院霞离婚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因本院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司法执行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03执18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 军
审判员 周玉生
审判员 伊树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马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