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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503执1862号

陶郁、陶院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陶郁;陶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3执1862号

申请执行人:陶郁,男,1975年10月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陶院霞,女,1981年9月生,汉族,住当涂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郁与被执行人陶院霞离婚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因本院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司法执行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503执18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鲍 军

审判员 周玉生

审判员 伊树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马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