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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4刑初64号

房艳兵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房艳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九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34刑初6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艳兵,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本村。于2017年12月20日到魏县公安局投案。2000年5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3日被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魏检刑诉(2018)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艳兵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丽芳、吴献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艳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房艳兵在魏县魏城镇礼贤南街(四川酒村饭店南侧50米左右),因故将李某打伤,后经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的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房艳兵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谅解;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另查明,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房艳兵已赔偿被害人李某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房艳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房艳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签字具结,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杨某、马某、张某的证言,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双方和解书、谅解书,收到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艳兵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未能寻求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盲目采取暴力手段打伤他人,并致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房艳兵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方式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房艳兵具有犯罪前科,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会调查,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鉴于上述诸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房艳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宪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洪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