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402民初3338号
原告:德州市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104国道**。
法定代表人:王洪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士升,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地址德城区湖滨北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陶亚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淞,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市城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天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绪光
人民陪审员 王金菊
人民陪审员 张 伦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