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5执1579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友,男,1957年0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曹振东,男,1981年11月8号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执行人:曹广琴,男,汉族,1956年6月24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5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广琴、曹振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1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余额远远不够申请标的。
三、通过确山县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确山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汽车,但由于汽车使用时间过长申请人放弃扣押。
五、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豫1725执15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 熙
审判员 方光璞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路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