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82民初531号
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635898962,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连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莉,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建平,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顾建平给付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400元,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江苏恒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