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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刑终65号

穆某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穆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晋11刑终6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穆某,出生于山西省文水县,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12月至2017年9月任文水县穆家寨村村委主任,住文水县。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穆某犯贪污罪一案,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8)晋112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穆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穆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穆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穆某撤回上诉。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1刑初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永华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康照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