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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民申628号

严秀锋、承德永瑞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严秀锋;承德永瑞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民申62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秀锋,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琴,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永瑞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红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明勋,该分行行长。再审申请人严秀锋因与被申请人承德永瑞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瑞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8民终2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严秀锋申请再审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永瑞公司开设的永瑞公司文化交易中心开户交易,交易资金支付给永瑞公司。因永瑞文化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模式违法、业务人员诱导交易等原因导致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进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交易财产,依法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永瑞公司无现货、期货经营相关资质,且经营行为明显超越经营许可范围;永瑞公司组织的交易活动直接违反国务院37号文和38号文的相关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法组织期货交易,交易行为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1002号民事裁定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裁判的内容,人民法院有权宣告非法期货交易或者变相期货经纪合同无效,并对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裁判。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负责认定,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从事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一、二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严秀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京  山

审判员 邢  成  思

审判员 郭  彦  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白云翔(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