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078号 原告高美丽,女,汉族,1993年8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智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受理原告高美丽与被告陕西智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美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美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高美丽承担。
审 判 员 何俊英 二〇一九 年三 月 六日
书 记 员 薛 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