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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03民初325号

饶仁财与饶正文、黄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饶仁财;饶正文;黄连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3民初325号

原告:饶仁财,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饶正文,男,1972年4月4日出生,畲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黄连秀,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饶仁财与被告饶正文、黄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饶仁财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饶仁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饶仁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饶仁财负担。

审判员  杨仕俤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黄带娣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