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3民初325号
原告:饶仁财,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饶正文,男,1972年4月4日出生,畲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黄连秀,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饶仁财与被告饶正文、黄连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饶仁财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饶仁财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饶仁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饶仁财负担。
审判员 杨仕俤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黄带娣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