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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82民初6201号

乔世斌与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世斌;张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6201号

原告:乔世斌,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住荣成市。

被告:张燕,女,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荣成市,现被羁押于山东省烟台市福山监狱。 原告乔世斌与被告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6万元欠条,载明于2011年9月1日前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以被告张燕对本案借款涉嫌诈骗为由向荣成市公安局石岛分局报案处理。石岛分局于2012年11月10日立案进行侦查,于2012年11月10日将张燕抓获归案,因张燕处于哺乳期,于2012年11月10日对张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石岛分局两次将案件移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又两次将该案退回石岛分局补充侦查。目前该刑事案件仍在补充侦查过程中,期间石岛分局曾对张燕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但未获准许。现张燕仍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受理本案之前,案涉借款已由公安机关以被告张燕涉嫌诈骗犯罪进行立案,且经侦查后公安机关两次移送审查起诉,现仍处于补充侦查中,故本院有理由认为本案借款不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据此,依据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应当由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对涉案借款进行处理。原告可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就其损失问题视情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案对责任方提起民事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乔世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慈方铭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连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