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7民初1331号之三 解除保全
申请人:刘彦波,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范晓磊,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
被
申请人:景闫飞,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 申请人刘彦波与被申请人范晓磊、景闫飞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冀0527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景闫飞、范晓磊名下的房产或冻结被申请人景闫飞、范晓磊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查封房产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转让房产所有权及办理过户手续,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彦波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对被申请人范晓磊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范晓磊名下房产。 二、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范晓磊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建国
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
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高 爽
书 记 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