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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7民初1331号之三

刘彦波、范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彦波;范晓磊;景闫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7民初1331号之三 解除保全

申请人:刘彦波,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男,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

申请人:范晓磊,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

被

申请人:景闫飞,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 申请人刘彦波与被申请人范晓磊、景闫飞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冀0527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景闫飞、范晓磊名下的房产或冻结被申请人景闫飞、范晓磊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查封房产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转让房产所有权及办理过户手续,冻结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彦波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对被申请人范晓磊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范晓磊名下房产。 二、解除冻结被申请人范晓磊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建国

人民陪审员  牛丽芳

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高 爽

书 记 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