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04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有宝,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山东省嘉祥县人,汉族,本科毕业,原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侯晓瑞,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河南省尉氏县人,汉族,本科毕业,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宋西伟,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河南省孟津县人,汉族,高中毕业,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工作人员,户籍地河南省孟津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取保候审。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诉刑诉(2018)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有宝、侯晓瑞、宋西伟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海燕、孙永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有宝、侯晓瑞、宋西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份,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与洛阳市宁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海公司)因用地问题产生纠纷。为了迫使宁海公司搬离瀍河区盘龙冢村试验场地块,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时任中地公司副总裁的被告人田有宝多次指使该公司销售部经理被告人侯晓瑞,被告人侯晓瑞又雇用被告人宋西伟采取切断宁海公司用水、在宁海公司出入唯一道路上堆土、挖沟断路、使用车辆堵路等方式破坏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案发后,各被告人与宁海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有宝、侯晓瑞、宋西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现场道路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杜某、杨某1、杨某2、王某、宋某、杨某3、麦某、李某、高某、付某、朱某、赵某、刘某证言;书证-宁海公司营业执照、厂房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民事判决书、宁海公司工资表、制作图纸、情况说明及造价表、协议书、谅解书;视听资料;到案经过、各被告人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有宝、侯晓瑞、宋西伟因用地纠纷,为了达到迫使宁海公司搬离相关地块的目的,多次破坏该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有宝、侯晓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均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1)被告人田有宝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被告人侯晓瑞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被告人宋西伟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瑞雪
人民陪审员 刘巧玲
人民陪审员 贾小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