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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21财保6号

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淑英、孙文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淑英;孙文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921财保6号

申请人: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定襄县城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右,男,汉族,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海瑞,男,汉族,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邢淑英,女,1973年9月2日生,现居定襄县晋昌镇安居小区三单元一楼东户。

被

申请人:孙文利,男,1971年1月30日生,现居定襄县晋昌镇安居小区三单元一楼东户。申请人定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邢淑英、孙文利在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内的存款174153.1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出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和《诉讼保全保函》为本案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邢淑英、孙文利在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内的存款174153.18元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90.8元,由被申请人邢淑英、孙文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圣田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佳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