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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民终2720号

佛山市南海区万灿液压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佛山市凯仕兰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8-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万灿液压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佛山市凯仕兰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全茂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日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2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万灿液压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陆娇月,任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凯仕兰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蒋桂珍。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全茂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洁松。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日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顺祥,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冶,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万灿液压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佛山市凯仕兰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全茂液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日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2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万灿液压气动元件有限公司、佛山市凯仕兰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全茂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川

审判员 侯旭东

审判员 杨卫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美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