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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9476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郑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476号权利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东水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东水泉村,组织机构代码A02861210。

法定代表人:李坤明,村主任。

被执行人:郑德强,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因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执行人郑德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京011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退赔权利人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东水泉村村民委员会人民币8504892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过程中,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退赔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东水泉村村民委员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何保杰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胡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