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1102号
原告:江苏淮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深圳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太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涟水新融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工业经济开发区**、泰丰针织北侧。
法定代表人:何杨,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淮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新融美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淮通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淮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树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董淑敏
书记员范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