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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102执1005号之二

刘丽霞、定西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丽霞;定西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1102执10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丽霞,女,汉族,1975年3月14日生,个体户,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定西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定临路**。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丽霞与被执行人定西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在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定西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定西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利辉

审判员  张 群

审判员  贠旭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继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