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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3民初721号

山东千榕家纺有限公司与常守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千榕家纺有限公司;常守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721号

原告:山东千榕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1696697D。

法定代表人:宋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张伟涛,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守曼,女,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山东千榕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守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山东千榕家纺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千榕家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千榕家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廷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