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721号
原告:山东千榕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1696697D。
法定代表人:宋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义、张伟涛,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守曼,女,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原告山东千榕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守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山东千榕家纺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千榕家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千榕家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廷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