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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2民初1748号

蒙城县路畅物流有限公司与蒲荡荡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蒙城县路畅物流有限公司;蒲荡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2民初1748号

原告:蒙城县路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六里社区光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7058423Q(1-1)。

法定代表人:邵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元元,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蒲荡荡,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路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蒲荡荡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路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蒙城县路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鹏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管成虎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